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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慎重用刑不偏私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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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大白了!

还有什么好说的,后妻就是眼馋人家十一岁的小女儿,想要白白占下,然后拿这个小女孩谋取利益。拿来贴补自己那日益衰败的家境,还有马上袭职要用钱的儿子。

至于别人家骨肉分离啥的,关她鸟事!

说她坏这人也是坏,说她好,这人还挺溺爱她儿子的,人便是这样一种复杂的动物。可再复杂也不能改变她试图抢占人家子女的坏心思,这一点毋庸置疑。

江户幕府的律法对于争夺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其实全部集中在男孩子身上,因为制定武家诸法度的时候,考虑的都是家门继承这类的问题。至于女孩,可能当初德川家康和德川秀忠根本就没想到这一茬。

所以理论上现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可以援引的也就是拐卖儿童了。须知在封建时代,拐卖儿童的判罚可比未来厉害多了。后世里出于某些特殊的考量,以防人贩子伤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所以往往不判处严厉的死刑。

可在当下,不论是隔壁的带清,还是李朝,以及忠右卫门所在的日本,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尤其是那种采生折割,把小孩弄成残疾去牟利的。属于极恶,没多少年前的嘉庆皇帝曾经就判处了一名已经七十多岁的老人贩子凌迟处死。

这在讲究慎刑罚的封建儒家社会,已经是最最严厉的个人处罚。往往只有谋大逆这种罪行才会判处凌迟,普通的杀人犯,一般也就判个斩首而已。

而且那个人贩子都七十多了,按理来说到了这个年纪,在古代讲究不入刑了。地方官报给嘉庆的处理意见也是斩监候,说白了就是死缓。

可是嘉庆对于这个拐卖了十六名小女孩,且致死了其中十一个,致残五个的老人贩子。为了震慑凶犯,使百姓安定,在上报到刑部之后,不论秋后,直接命御前侍卫持圣旨,南下安徽,在闹市将人贩子凌迟处死,千刀万剐。

现在后妻如果论及拐卖儿童,那么就不是什么痛打三十,示众一日这么简单了。顶刑可以判处到“竹锯引”,就是把人埋在地上,路过的人拿竹片一下一下的割凶犯的脖子,一直割到凶犯死亡为止。

忠右卫门看后妻虽然谈不上好人,但显然还不至于要被判处死刑。作为掌握司法裁断权的人,忠右卫门本人还是希望慎重用刑的。

“尔既已认罪,辜念家中尚有稚子,充城下苦役三十日,并笞五十!”忠右卫门判罚立下。

端坐在上首的远山景元和平三一致点头,表示认可这个判决。你要罚款的话,这女人明显交不出来,要是判流放的话,这孩子怎么办呢。但是又绝对不能轻易纵容了这样凭白抢夺人家孩子的犯罪,所以充城下苦役三十日是十分合适的刑罚。

城下苦役不是说让她去筑城啊,江户城都二百多年了,哪里需要筑城。这说的是让她去城下的水渠暗沟里面掏大粪,通下水,受了这样的处罚,一般人怎么着也会长点记性了吧。至于笞五十,就是拿小竹板打五十下手或者背,也是警示的意味更浓。

原本看忠右卫门和平三满满恶感的前妻母女,现在那是一改颜色,直呼忠右卫门断案如神。连连向忠右卫门以及坐在正堂上的两位大人行礼,表示感谢。

场内的吃瓜群众也知道了忠右卫门掏出五十两来,是为了诈那个满眼里只有钱的后妻,同时试一试前妻是不是真的不愿和女儿分离。根本就不是真的要买下人家的女儿,送到大奥那个一辈子出不来的笼子里。

人人都为忠右卫门的机智而折服,这样一桩根本没办法明断的棘手案子,居然在三言两语之内便轻易的审断清楚。不仅把后妻的坏心给完全无疑的揭露了出来,还顾及到了后妻家里有个孩子的问题。

在母女两人的千恩万谢之下,忠右卫门复又坐回缘廊,心明眼亮!

后续的那些案子,远山景元当然不会陪审了,他只是来作为增加公信力的偶像而已。既然已经断完了争子案,后面的小案子,身为领导的远山景元肯定是再无兴趣。

无非就是什么在店里喝了酒动手打人见了血,或者捉到什么惯偷,起获了一些脏物,需要文书备案登记,将来发还给失主。也有那种兄弟争产的案子,但是这些案子,要么人犯已经到案,要么事实证据清楚,都可以循着以前的案例来判。

因为历任江户町奉行,以及诸位与力有个好前辈,名唤大冈越前守忠相。这位老兄法眼如炬,在日本的历史上,就和隔壁的包青天是一个意思。作为天下的名奉行,执掌江户长达十九年。在此期间人民安乐,百姓称道。

既然是日本“包青天”,大冈忠相怎么可能不遗泽一点后人呢。他亲自撰写了一本《公事方御定书》,作为武家诸法度的补充。且汇聚了大冈忠相担任奉行十九年之间的各种判决,都是可以作为例案的那种。

基本上只要事实清楚的案子,都能在《公事方御定书》里找到差不多的判决。平三和忠右卫门只要依葫芦画瓢即可。

老百姓对于大冈越前守美名的传扬那叫一个广啊,很多这年头写的写手,都喜欢假借大冈忠相的名头,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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