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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审当赏罚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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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闻黑夫有事请教,喜完全转过身子,看着黑夫身上沉甸甸的钱袋,笑道:“哦?莫非是对赏赐之数不解?”

方才在县狱堂上,除了宣布黑夫升为上造外,喜还宣布了对湖阳亭众人的赏赐。

这起案件里,贼人虽有六人,但四秦人二楚人,且没有杀人劫财,依然不能构成“群盗罪”。除了盗墓贼的头目“猩”是通缉令上的案犯,值黄金20两外,那三名秦国盗墓者,各值7金。而死去的楚人盗墓者,以及楚国小男子兴,因为是外国盗贼,各值2金。

所以盗墓贼们合计赏45金。

这次分金,可不像上次与垣柏的私人赌约一样,由黑夫说了算,而是官府按照湖阳亭众人的功劳,将赏金分成几份。

黑夫作为亭长,更一手促成了这次缉捕盗墓贼成功,居功至伟,可独得20金!

求盗东门豹参与了擒拿盗墓贼的战斗,又是亭部副手,可得7金。

小陶、利咸也参与了战斗,每人可得5金。

季婴虽是邮人,但匿名信事件因他而起,再加上报案有功,赏4金。

鱼梁也参与了报案,赏3金。

就连亭父蒲丈,也因为在众人外出时看守亭部,得1金。

如此分下来,湖阳亭众人都得到了一些钱,皆大欢喜。

小小安陆县,当然没太多黄金储存,所谓的金几两,更多是作为一种大面值的货币称量单位,实际发放时,仍是给等价的半两钱。

此外,还有捕获匿名投书者去疾的赏赐,两个臣妾。黑夫他们声称自己不需要臣妾,请求按市价换成钱,于是又发下来8600钱。黑夫独得4000钱,其余的钱,按照湖阳亭众人在寻觅投书者一事中的功劳分了。

于是,两者加到一起,黑夫就得到了15520半两钱的巨款!千钱一畚(běn),也够装十五畚了……

一两为24铢,半两12铢,一铢为0.65克。一枚秦国半两钱,大概重8克。

这些钱摆在面前,也是一大堆,重达一百多公斤,黑夫的钱袋只能装下四千多钱,其余都得雇牛车运回湖阳亭去。

对那些赏钱的分配,黑夫是一点意见都没有的,他来找喜,另有其事……

黑夫拱手道:“我对公士去疾因匿名投书被罚三甲一事,仍有些疑惑,想当面请教狱掾!”

……

“公士去疾?”

喜微微一愣,看着黑夫道:“是你依照投书罪,亲手缉捕了此人,有何疑虑?”

黑夫斟酌着语气道:“去疾虽犯了投书罪,按罪当罚,但他投书并不是为了诬告、诽谤,而是为了举报罪行。若无去疾举报,下吏绝不可能将贼人一网打尽,且去疾被缉拿归案后,对罪行供认不讳,并积极协助吾等破案,不知律令中可有……”

“可有使其减轻罪责的律条?”喜猜出了黑夫想说什么。

“然。”黑夫应道。

他自认为是一个有良知的人,对去疾被罚颇为同情。因为黑夫觉得,这件事里,去疾并无过错,再加上去疾家中尚有怀孕的妻子,家境也不富裕,他更是过意不去。

喜却道:“黑夫,你可知这投书罪,是何时定下的?”

黑夫摇摇头说自己不知。

喜便道:“这条律令,乃是商君新政,为我国定下法度之初便制定的。当时奸邪之人见律令严苛,便妄图匿名投书,诋欺万状,谩上侮下,无所不至,使得律令一度被扰乱。于是商君便下令,对于匿名投书者所告之事,一概不予受理,在未抓到匿名者前,连打开看都不行,一旦抓到投书者,就要重罚!”

黑夫恍然大悟,原来这项律令有这样的历史渊源啊,从那以后,秦国就对匿名举报信一刀切,即便是“畏贼不敢告而投匿名书俱实”者,也认为是“此情虽极轻,而告讦之风不可长”,照旧该抓抓,该罚罚。

秦国这样做,或许的确起到了“塞诬告之源,杜奸欺之路”的效果,让那些诬告诽谤之人不敢造次。但黑夫依然觉得,这种处置,有些生硬和一刀切了。他很想知道,秦国有没有类似后世的的规定,案犯主动协助警方调查,或能减轻罪责?

然而,喜却打破了他的幻想,在秦律里,可以减轻罪责的情况只有三种,一种是今日才出现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因为少年人多是被教唆犯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其次,便是过失犯罪处刑从轻,主要针对官吏,无意违规和有意怠政的处罚完全不同。

其三,便是自首减轻处罚。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这其中,并没有适合公士去疾的减免选项。

黑夫顿时默然,过了一会,才轻声道:“为吏之道上,不是说为吏者,要审当赏罚,毋罪无罪么?”

“去疾有罪无罪,不由你我判定。”

喜皱起了眉,重复他的口头禅:“只由律法判定!”

“律法就不会有错漏和生硬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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